业务概述 办事依据 办事程序 办事对象义务 办事机构义务 办事机构 办事时限 业务概述 企业的进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发送后,出于种种原因需对其中数据做出修改的,须向海关提出报关单修改申请。 出现以下情况的,企业应向海关提出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申请: 1、进出口货物由于装船、配载(溢短装)等原因造成全部或部分单货不符的; 2、进出口货物在运输、存储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单货不符的; 3、由于疏忽,数据录入错误,造成单单或单机不符的; 4、在接单审核/征收税费、查验和放行等环节发现报关单电子数据有误或发现单货不符、情节轻微的; 5、有违规行为,经缉私部门处理后,需修改报关单数据的; 6、其他特殊情况需修改报关单数据的。 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/撤销已被列入总署行政许可项目,现场海关在办理时应遵循有关的行政许可程序。
办事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》 《海关通关作业审单操作规范》 《广州海关接单审核/征收税费操作规程》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〉办法》 《广州海关关于贯彻实施〈行政许可法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
办事程序 进出口报关单申请修改的,应提出书面申请,详细说明原因并提供能支持其申请理由的有关单证,其中: 1、进口报关单已打印付汇联后申请修改的,还应提交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付汇联或银行、外管部门出具的未付汇证明;出口报关单已打印出口退税联、收汇联后申请修改的,还应要求报关人提交海关已批注的《出口收汇核销单》和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收汇联,或税务、外管、银行等部门未办理退税和收汇的证明; 2、应税货物已打印税费缴款书的,应交回有关缴款书正本; 3、立案处理的,应提供缉私部门出具的处理结果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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